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发布日期:2015-05-16 21:36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商务委员会(市粮食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市级储备粮代储粮食的监管工作,落实管理责任。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库点),必须取得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确保代储粮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费用和成本。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代储粮的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被委托代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杭州市市级储备代储粮。

第二章  代储资格申请、审核和认定

第六条  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由企业向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直接申请;同时抄报申请企业所在地(指区、县、市,下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第七条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委托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代储资格条件,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审核。
  第八条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对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上报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申请企业。
  代储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杭州市商务委网或杭州粮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报委(局)领导批准后,核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资格类别、证书编号、取得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如申请企业涉及证书内容变化的,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应重新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按照字号(杭粮代储证)、年号(如2015……)、序号(如001、002……)编排;例:杭粮代储证(2015)001号。
  第九条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鼓励实名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信息,将视情况处理。
  第十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有一个或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的仓容量、交通条件、设备种类和数量、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品种和数量等条件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每个独立库区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万吨;仓房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基本要求。
  (三)申请企业的粮食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且数量满足:2至5万吨(含2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保管员不少于10人。
  (四)含有地下仓(含洞库)的申请企业除满足通用条件外,地下仓门前应有能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
  (五)具备与粮食储藏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储粮周转等相适应的装卸、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仓储设备、人员等。
  (六)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省外代储企业应取得其所在地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的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一)法人代表承诺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库区基本情况表;
  (四)仓房基本情况表(一)、(二);
  (五)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
  (六)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七)主要专业人员表;
  (八)主要仓储设备表;
  (九)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十)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十一)企业固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储粮熏蒸作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可从杭州粮网下载。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
  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法人代表签署承诺。

第三章  代储资格和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负责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定期对代储企业涉及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并在每季末向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资格企业需要报告的变更事项有: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二)取得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
  (三)申请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第十五条  代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注销的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向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出补发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核实后,报经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核准补发。

第四章  代储粮管理

第十七条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职责:
  (一)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粮食保管书面代储协议,并指定专门分公司对代储粮食进行监管。
  (二)代储企业负责代储粮的日常管理和报表、库存实物台账以及储存情况的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三)代储企业应每月上报粮食仓储管理情况,包括粮食数量、质量、三温情况,虫害等粮情情况,粮食熏蒸等防治、处理情况,其他需要上报的情况等。
  (四)监管单位负责对代储粮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合并上报台账、报表等。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有关办法及本办法,管住、管好委托的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动用代保管粮食。违者,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
  (一)监管单位与代储企业应在粮食入库后对粮食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书面确认书。
  (二)代储粮管理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实行专仓挂牌储存,未经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库点,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储存库点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上报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备案。
  (三)代储粮仓库大门统一配挂“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代储仓”仓牌,代储粮管理使用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级储备粮专用账、表、卡。代储企业和监管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类粮食统计报表、台账,真实反映储存情况。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负责做好粮食的进出仓工作,代储粮食出入库必须凭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书面单据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代储粮食管理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仓储管理制度,进行“一符四无”粮仓鉴定等仓储管理考核。代储企业和监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代储期间发生的粮食变质、降等、被盗、火灾等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代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在代储粮库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如粮食熏蒸、粮食发热霉变、粮仓渗漏、漫水等影响粮食数量、质量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监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代储企业和监管单位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市级代储粮的质量预测、出入库检测;把好出入库粮食的质量关,粮食入库后要委托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进行满仓鉴定,质量应符合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下达的相应标准,如不符合相应质量标准而产生的损失应由代储企业承担;把好粮食数量关,因代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失或超定额损耗的,由代储企业承担。

第五章  代储粮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储费用由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直接拨付给代储企业,费用标准按委托协议书商定计算,计费依据为每月初月末粮食实际库存数量(报表数)的平均数。
  第二十五条  代储企业所发生的一切仓库维修、粮食保管等费用由代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杭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等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代储粮进行监督检查,代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代储企业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粮油中心检验监测站负责市级代储粮的满仓质量鉴定、监督检(抽)查、质量争议、仲裁性鉴定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相关行政机关依据《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代理和租赁模式,由杭州市粮食收储公司可根据储备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经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批准后实施,除贷款方式和租赁费用外,其监管按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