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公示--已结束

发布日期:2019-08-18 10:5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杭州市商务局



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根据《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23号)要求,我局组织对《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时间:8月18日-8月2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徐志宏  电话:85257638



杭州市商务局

2019年8月18日

附件1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打造服务贸易产业集聚平台,根据《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园区内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园区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指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服务贸易产业相对集中、服务出口能力较强、示范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区。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重点在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教育服务、会展服务、医疗服务和物流运输服务等领域进行认定。

第六条申报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示范园区应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部门或相关管理服务部门;

3、有明确的地理位置,实际使用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配套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潜力;

4、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准确,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孵化服务贸易企业的条件,原则上集聚服务进出口企业8家(含)以上,或每年实现区域内该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800万美元;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申报材料

1、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园区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扶持政策、企业数量、经营范围、服务出口情况,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优势、发展前景、发展规划等);

3、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园区内企业服务出口额证明材料;

5、园区或所在区、县(市)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6、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的园区根据相关通知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行文报杭州市商务局。

第九条杭州市商务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园区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或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杭州市商务局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有效期三年)。

四、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服务贸易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优先给予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杭商务〔2019〕57号)和省、市等相关文件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开展精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园区要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并于每年末向杭州市商务局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和发展情况、服务贸易总额和增长情况、服务贸易发展计划落实情况、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示范效应带动情况和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园区名称

主要服务

出口领域

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家)

园区面积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开户行

账号

园区简介

上年度园区服务进出口情况

(可另附页)

应包括服务进出口企业概况、服务进出口内容、进出口额、进口国及出口目的地等

近两年园区企业经营情况

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折万美元)

服务出口额(折万美元)

服务进口额

(折万美元)

服务进出口额

同比增长率

兹声明:以上信息及所附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说明:

1.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 若由被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附件2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发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进出口业务且在所属领域规模较大,能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型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在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教育服务、会展服务、医疗服务和物流运输服务等领域认定示范、成长型企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5、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5、教育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7、物流运输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出口同比正增长,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教育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7、物流运输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第七条申报材料

1、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服务出口情况,在本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优势、发展前景等);

3、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服务出口分项明细表》;

5、上年度主要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出口收付汇情况、服务出口增长情况、服务出口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等);

8、申报成长型企业的需提供上两年度上述4-7的材料;

9、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向所属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业务主管单位或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杭州市商务局。

第九条杭州市商务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名单,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审后公示。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或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杭州市商务局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有效期三年)。

四、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市服务贸易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对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优先给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杭商务〔2019〕57号)和省、市等相关文件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申报类型

□示范企业           □成长型企业

服务出口领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开户行

账号

企业简介

上年度服务出口情况(可另附页)

应包括服务出口内容、出口额、出口目的地等

近两年企业经营情况

总收入

(万元)

服务出口收入(万元)

服务出口收入(折万美元)

服务出口

同比增长率

兹声明:以上信息及所附申报材料真实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月日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说明:

1.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 若由被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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