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支持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已结束 发布日期:2020-12-02 11:22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
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促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浙江省商务厅2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20年12月2日至12月1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通过本网站或杭州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反馈。 联系人:赵东方、鉏玲,联系电话:85257708,85257652通讯地址:解放东路18号杭州商务局消费促进处 附件:《关于支持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2日 关于支持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发挥老字号在扩内需、促消费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浙江省商务厅23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老字号传承保护 (一)恢复“杭州老字号”认定。完善“杭州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起,定期组织开展“杭州老字号”评选认定工作,从中择优推荐参加“浙江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制定“杭州老字号”年审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实施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 (二)建立老字号名录体系。深入开展老字号品牌普查,全面掌握发展历史和现状,建立老字号企业名录信息库,跟踪监测老字号发展情况。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全面记录老字号发展史料,建立健全全市老字号专项档案。(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市商务局) (三)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老字号地方立法工作,为老字号品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对经认定的各级老字号的商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保护,新申请设立的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的市场主体未经制授权不可使用与老字号相同的字号。通过专利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对老字号独有产品配方、工艺、服务等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老字号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打击侵犯老字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老字号产品的不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四)加强老字号原址风貌的保护。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在旧城拆迁改造中,凡涉及老字号原址的征收拆迁方案要建立听证制度。对因城市建设搬迁的老字号企业,要支持企业返回原址经营。涉及经营30年以上老字号网点的征收拆迁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对濒临失传的老字号企业及其技艺,经组织保护传承价值评估后,按照一企业一策给予抢救性保护支持。(责任单位:市园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 (五)鼓励老字号新技术赋能。鼓励借助互联网、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为老字号企业数字赋能,加快创意改造,推动老字号“老树发新芽”,按照其数字化改造投入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100万元。对集聚性老字号数字产业园,按数字化改造补贴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老字号与各大电商平台对接,依托电商平台设立支持老字号销售专区;鼓励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与老字号对接,支持直播平台提供线上全渠道运营等技术服务,促进老字号线上线下联动发展。鼓励老字号把握新消费趋势,主动研究细分市场进行精准营销,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同时,进一步吸引新兴消费群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六)推动商旅文跨界融合。鼓励开发老字号纪念品、礼品,培育一批品质优良、设计创新、传承文化的伴手礼,每年发布一批大众化(单价不高于500元)优秀伴手礼品牌,销售额排名前20位的,给予每个品牌主体企业5万元研发补贴。支持老字号企业与旅游企业开展合作,策划并推出老字号文化旅游线路,打造“老字号一日游”特色活动。对经民政局登记、市园文局备案并向社会免费开放、正常运营且通过年度评估的民营老字号博物馆,每年给予1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助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创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支持老字号企业体制改革。鼓励引进优秀管理人才,引导企业建立与之配套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股权激励等机制。鼓励老字号企业深化改革,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调整优化股权结构,激发发展活力。依法确认和保护老字号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设立老字号品牌资源库,引入各类社会资本,以商标转让、许可、入股等方式,盘活一批低效的商标资源,激活老品牌、老字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各区县市政府) (八)推动老字号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老字号企业合作发起设立杭州老字号投资基金。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品牌价值评估,协助老字号开展品牌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业务。推进老字号核心优质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局) (九)支持老字号技艺传承和人才培养。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探索建立由专家学者及老字号掌门人、传承人等组成的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专家库,支持中华老字号掌门人研修班在杭州举办。鼓励老字号技艺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授徒传艺。老字号企业特级技师(或相当技术职称)、非遗传承人常年开展教学带徒的,一次性补贴教学经费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扩大老字号品牌影响 (十)支持老字号集聚发展。发挥老字号聚集效应,在老字号较为集中、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以优惠的租金吸引老字号企业入驻,打造老字号特色街区和老字号聚集区。对在机场、火车站、高速服务区、4A 级以上重点景区景点、商业综合体等开辟老字号经营专店,在以上区域入驻的老字号单家门店大于25平方的,给予租金50%的补贴,补贴三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十一)支持老字号做大做强。对首次上限(规)的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上限(规)后连续三年上限(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支持小微老字号企业提升改造,投资额(不含数字化改造投资额)超过30万元以上,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规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老字号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加大老字号品牌推广。借助各类载体,在“三圈三街三站”等核心商业集聚区推广老字号品牌,增加老字号知名度。编制老字号消费电子导航地图,纳入城市大脑,促进老字号消费。以购买服务方式制作出版一批老字号书刊、电视专题片和微电影等作品,发行老字号消费指南。指导老字号企业规范使用“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杭州老字号”标识,提升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城管局、相关区政府) (十三)支持老字号参与各类展销。支持举办老字号精品博览会,着力打造我市老字号对外交流展示平台。依托国内各类展会和我市海外展平台资源,鼓励老字号企业组团广泛参与,对经报备认可,参加海外、国内各类大型展销活动的老字号,给予标准展位费50%的补贴,单个参展主体每次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其中特展补贴最多享受一次不超过10万元。支持开展老字号进社区、进楼宇、进校园等专题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十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整合运用各类推广渠道,借助新兴营销手段,讲好老字号品牌故事,传播老字号商业文化。支持老字号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向境外申请专利和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老字号市场主体,给予注册费50%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外办、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强化政企联动 (十五)健全推进机制。建立杭州市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老字号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手、各方配合,定期召开会议,深入企业调研,及时掌握老字号的经营发展状况,着力解决老字号在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中的各种困难,促进老字号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支持并指导老字号等相关协会在制定老字号认定标准、开展企业年审、扩大品牌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方面强化职能,不断提升老字号协会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发挥其老字号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老字号协会、研究院开展行业统计监测、从事课题研究、发布杭州老字号发展报告等。(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七)充分发挥老字号企业主体作用。老字号企业自身要自觉维护老字号品牌信誉,积极挖掘老字号品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开发和创新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或民政注册、税务登记,且被认定为“杭州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其他文件与本意见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