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申报2021年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访问次数:

各相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粮食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2021年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量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量,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十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粮食的大型超市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五倍的粮食库存。对企业库存台账和库存实物进行认真实地检查,对经营规模有变化的企业,要相应调整粮食库存量。

二、请有关区、县(市)于8月27日前,将调整后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量认定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汇总网上公示后确认。

联系人:储备调控处邹翼民,联系电话:85257715传真:85257715。

附件:2021年杭州市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量申报表.wps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