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23-00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3-01-19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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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9 访问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服务贸易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统称“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等服务贸易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原有认定管理办法到期失效。我局于2019年9月印发了《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经过三年的运作,上述“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0月到期。

二、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

(三)《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

三、目的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我市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有利于稳定和增加就业、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率、培育新的增长点。根据2019年印发的“认定管理办法”,我市培育和认定了一批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对发挥服务贸易领域龙头和骨干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服务贸易产业集聚平台,落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推动杭州市服务贸易提质增量,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延续政策的稳定性,持续发挥“认定管理办法”对我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局按规范流程重新拟定了“认定管理办法”,形成了新的《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架构

新“认定管理办法”由《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两大部分组成。每个部分根据各自特点规定了“总要求”“适用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和监督”以及“附则”等6项内容。“认定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服务贸易示范园区。

(二)新“认定管理办法”主要调整

1.调整了“认定管理办法”的体例。根据相关要求,我局对原“认定管理办法”的体例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法条式”,改成普通文本形式。

2.增加了重点认定的领域。原“认定管理办法”将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教育服务、会展服务、医疗服务和物流运输服务等领域作为认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的重点领域,新版“认定管理办法”将“知识产权服务”也纳入了重点认定的领域。

3.调整部分认定条件。根据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的新要求,部分调整了认定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所需条件,删除了在“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填报数据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正常经营,并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的要求。

4.调整部分认定程序。结合之前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程序:一是明确接受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为企业和园区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不再把“所属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接受申请材料的初审单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要求,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形成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

5.对相关企业和园区的管理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认定管理办法”中“支持措施”相关内容(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园区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内容),以更加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6.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局

解读人: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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