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进入老年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杭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 新闻报道
菜单导航
新闻报道
浙江立法数字化追溯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3-10-12浏览次数: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9月28日审议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省域内四大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包括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水产制品,肉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冷冻饮品,方便食品,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别的食品。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进货后三十六小时内,如实录入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追溯信息。

该规定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罚则。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