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易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8 16:34访问次数:信息来源:杭州市商务局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我团总体按照“尊重历史、稳定存量、优化升级、扩大增量”的原则,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参展。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杭州市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切块下达给各区、县(市)和交易分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杭州市交易团根据各交易团前三年平均出口额、贸易方式等因素核算各区、县(市)一般性展位数量。在核算各区、县(市)一般性展位数量时,可根据外贸发展需要,对全部或部分展位数量进行安排。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中国海关全口径统计。其中,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 0.5 计算。 第八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交易团下达的每期一般性展位基数分配企业每期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报杭州市交易团审定后,由各区、县(市)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九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不低于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不低于75万美元。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市监、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五)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被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详见《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明确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主体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77号))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 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四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 达到 2 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 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附件 2 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 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其他等8项评分指标(见附件2)。 第十七条 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八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在展位申请截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在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会质询。 第五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交易团在汇总全市一般性展位使用企业及展位数量后,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服务系统将本团拟安排情况报相关商(协)会,商(协)会在交易团提交安排方案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的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不合格的,由杭州市交易团通知调整或更换,调整或更换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各区、县(市)未按要求调整企业或展品的,由杭州市交易团收回,并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交易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34 届广交会起执行。 附:1.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2.杭州市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附1 广交会出口展各展区管理商协会一览表
附 2 杭州市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企业评分标准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35 分) 二、行业自律(5 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 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 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 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ISO14000 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SO45000 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四、高新技术企业(5 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 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 项外观专利按 1 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 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 分) 获得国家或省级品牌认证。 八、其他(20分) 获得杭州市出口名牌;参加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绿色特装奖、绿色展位奖、“I-邀请”活动评比,或广交会专业化宣传活动;促进外贸发展表现突出的;以上情形可适当加分。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