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24-011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9-10 发文字号: 杭商务〔2024〕17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商务局 统一编号: ZJAC21-2024-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政策图文解读 意见收集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外综服企业等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2 访问次数:

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银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进一步推进金融稳外贸工作,助企降本减负,制定《杭州市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外综服企业等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细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通过承办银行审批,并在执行期内向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担保公司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8%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能向一家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依法合规经营、需要汇率避险担保增信的外贸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小型或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三、操作流程

(一)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浙江省远期结售汇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具有远期结售汇担保增信业务需求的企业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意向;

(三)银行接到企业申请意向后,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业务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

(四)银行将审核通过的业务和《交易合作意向函》提交至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复审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协助担保机构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

(五)银行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函后,可在保函额度范围内按照内部管理要求为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按月向担保机构提供交易明细数据;

(六)业务到期后,企业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保函自动解除;若未按合约规定办理交割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四、担保保费及补贴

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按照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际办理业务给予不超过0.5%/年担保费、0.12%再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一年期担保保函额度,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月份折算)。该补贴与融资担保业务保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五、资金来源

资金按照现有财政体制承担,市本级所需资金列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统筹。

六、政策兑现

由市商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及相关担保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报市商务局核定,经市商务局审定形成项目资助计划,由各区、县(市)先行全额兑现。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清算,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资金。

七、职责分工

省外汇管理局负责传达汇率避险业务开展要求,开展业务指导。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向担保公司、银行等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介、推动业务实施,及时统计、汇总业务实施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的实施,按规定核定项目资金,做好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保障。

各区、县(市)负责会同担保机构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做好资金保障,加强监督和绩效管理。

本政策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2024年1月1日起至本细则施行之日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汇率避险增信业务,可以适用本细则。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外贸小微企业、外综服企业等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