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22-0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12-14 发文字号: 杭粮〔2022〕240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统一编号: ZJAC7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政策解读 政策图文解读 意见收集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4 访问次数:

各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共同对《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杭粮〔2009〕3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杭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杭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成品粮和市级储备食用油,下同)轮换行为,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储备粮品种主要包含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其中原粮为小麦、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大豆、玉米等;成品粮为晚粳米;食用油为散装菜籽油、大豆油和预包装食用油等。

(四)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符合储备粮质量标准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用来替换的原粮应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含进口)、成品粮应为30天内加工、食用油应为三个月内生产计算。

经批准的产销合作等轮入补库粮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

(六)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市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七)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可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八)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粮食物资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和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九)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收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的信贷监管。

二、品质及数量控制

(十)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质量等级原粮应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菜籽油四级(含)以上、大豆油国标三级(含)以上;成品粮、预包装食用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和省、市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市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强化入库粮食质量控制。在市级储备粮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市粮食物资局。

(十二)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

原粮(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 2-3 年、晚籼稻谷和粳稻谷 1-3 年、小麦 3-5 年、玉米 1-3年、大豆1-2 年。

散装食用油一般为1-2年。

成品粮、预包装食用油须在保质期内储存。

(十三)市级储备粮质量出现轻度不宜存情形的,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于口粮和食品加工。

(十四)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质量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均衡安排储备粮轮换,原粮年度轮换量掌握在市级储备粮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散装食用油年度轮换量掌握在市级储备油总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包装食用油轮换每年不少于1次;成品粮年度轮换量掌握在成品粮储备规模的1到2倍之间。

三、年度计划及实施

(十五)市收储公司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市粮食物资局。

(十六)市粮食物资局应当在收到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十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联合下达市收储公司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粮源情况变化等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市粮食物资局核准后实施,并向市政府备案。

(十八)市收储公司根据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提出轮换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市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十九)采用产销合作粮食,要按照“常轮常新”的原则组织轮换;由代储企业或经营大户采取动态轮换方式轮换的储备粮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自行组织轮换。

(二十)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1、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加工转化(指市收储公司利用自有加工设施设备或委托具有加工能力的企业将轮换出库的市级储备原粮或采购的新粮加工成成品粮并验收合格作为市级储备成品粮补库的行为,下同)等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竞价销售、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2、市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政策性粮食收购、市外订单收购、委托收购、公开竞价招标采购、加工转化、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十一)市级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和招标采购的,由市收储公司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粮食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并由市粮食物资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职能部门和市粮食收储公司共同参与确定竞价底价。受托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粮食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报市粮食物资局备案。

(二十二)市级储备原粮和食用油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 6个月内完成补库,成品粮采用“先进后出、边进边出、不得轮空”的原则组织轮换。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总规模的70%。

在保持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模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以轮出轮入粮食数量控制轮空期。

市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截止日起算,采用加工转化的以出库通知单记载的日期起算。市级储备粮轮空期的结束时间,按下列情形确定:

1、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市外订单收购、委托收购和竞价(招标)采购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并接收入库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2、通过进口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抵达省内港口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3、采用其他方式补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轮空期结束时间。

(二十三)市收储公司和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

(二十四)市收储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物资局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财务与统计处理

(二十五)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市粮食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核定,轮换实际成本按下列情形确定。

1、政策性粮食收购实际成本按收购政策相关规定(含等级差价及水分、杂质升扣价)结算,其中等级价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收购粮食等级及其兑付情况确定。

2、委托订单收购实际成本按相关文件规定结算,由市收储公司报市粮食物资局与市财政局备案。

3、竞价(招标)采购或销售粮油实际成本按购销中标价格确定,由市收储公司报市粮食物资局与市财政局备案。

4、进口粮食实际成本按公开竞价交易成交价格确定,由市收储公司报市粮食物资局与市财政局备案。

5、定向采购、协议定价实际成本按照合同价格确定,由市收储公司报市粮食物资局与市财政局备案。

6、采取其他方式轮换的,实际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粮食职能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十六)市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款,由市收储公司统一结算。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对市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市收储公司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

(二十七)市收储公司按计划轮换粮油发生的差价由市级财政按规定拨补,价差收入上交市级财政。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市粮食物资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具体补贴实施办法中明确。

当市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另行拨补。

(二十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由市粮食职能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予以核销。

市收储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和溢余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和标准处理,其中:定额以内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实核实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市收储公司承担;组织销售溢余粮食,溢余部分金额上交市财政。市收储公司将年度损溢和处理情况报市粮食物资局与市财政局备案。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市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和代储合同约定追究代储企业责任并追偿。

(二十九)市收储公司应当按月向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并抄送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入库的,应当及时向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报送竞价交易结果。

(三十)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按《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统计报告中单独反映,市收储公司负责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准确、动态反应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

五、监督检查及处罚

(三十一)市粮食物资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按规定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三十二)市粮食收储公司要加强储备粮台账管理系统建设,实时反映储备粮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市粮食物资局及时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三十三)市收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轮换计划落实、轮换行为、储备数量质量、损耗溢余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和对代储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粮食物资局报告。

(三十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六、附则

(三十五)国家或省、市政府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粮〔2009〕3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粮〔2009〕35号)同时作废。各区、县(市)地方储备粮轮换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储备粮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