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127号)要求,现将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杭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发挥好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支撑作用,高起点推进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升“杭州服务”城市品牌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20年-2023年服务贸易同口径年均增速达到6%以上,大力发展数字服务、文化贸易、旅游服务三大优势领域;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会展服务、教育服务三大重点领域;稳步培育医疗健康服务、物流运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三大潜力领域,构建以“数字+”为先导的优势明显、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服务贸易产业体系,建设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特色出口基地10家以上,龙头骨干企业50家以上。通过全面深化试点,形成一批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予以推广的试点经验和案例,力争我市试点评估结果位列全国前5位。到2025年实现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3325亿元。
三、资金支持方向
每年在市商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支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
(一)支持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创建服务贸易园区、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对优化环境吸引服务贸易企业入驻、上一年度新入驻服务贸易企业达到5家(含)以上的,给予业绩突出的前5家园区、基地运营主体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依据《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19〕187号)的规定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被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认定为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2.对依据《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
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商务〔2019〕187号)的规定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加大对服务贸易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从事服务出口的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贸易(含服务外包)出口额排名前30,实现正增长,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填报统计数据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4.加大对服务贸易进口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进口排名前10,且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填报统计数据的服务贸易企业,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上述对园区和企业的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补助。
(二)支持创新发展模式
鼓励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服务贸易园区、企业和机构在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首次提出可复制推广经验和案例,被商务部认可并在全国推广的,每条经验和案例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推进以会展服务拓展服务贸易市场。鼓励服务贸易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杭州市服务贸易展会目录》(每年由市商务局公布)所列境内外展会的服务贸易企业,根据展会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70%、100%的比例分类予以一定的注册费和展位费补助;其它商务局认可的服务贸易类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注册费和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展位费补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展位,展位费超过5万元/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计算;注册费补助,对有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2人,对无展位的参展企业最多补助1人。
(四)支持防范出口风险
1.扩大服务贸易领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提高信保投放额度,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投保服务出口项下的保费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年度企业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利用服务出口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开展保单融资的利息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年公布的最后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0万元。
(五)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区、富阳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各区、县(市)要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政策扶持服务贸易发展。
四、实施流程
1.市商务局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
2.各区、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
3.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项目资金扶持计划。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供的项目资金扶持计划会同市商务局拨付下达资金文件。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服务贸易应满足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服务贸易定义,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统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获得政策扶持。政策扶持项目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资金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