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将认定条件中的“从创立或准予注册时起已满40年”改为“从创立或准予注册时满四十年(含)以上。” | 不采纳 | “从创立或准予注册时起已满40年”为《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中的表述。 |
2 | 动态管理中的第七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可以合并为“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 不采纳 | 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均为《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的具体表述,且是从不同维度阐述撤销情形。 |
3 | 动态管理中的第七条可以增加一条:被暂停杭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 采纳 | 符合《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精神。 |
4 | 动态管理中高度第七条的第三款改成“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杭州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 不采纳 | 该条款为《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的具体表述。 |
5 | 认定条件中的第一条中增加一款为: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 不采纳 | 认定条件由《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具体规定。 |
6 | 应当写明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和被浙江商务厅认定为浙江老字号的该如何处理,我建议这一个问题可以参考《宁波老字号认定办法》所规定的处理将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被浙江省商务厅认定的“浙江老字号”,提交申请后自然成为“杭州老字号”。杭州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企业新申请“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原则上先应为“杭州老字号”。 | 不采纳 | 根据《杭州老字号传承与发展条例》要求,杭州老字号需依照法定程序认定。 |
7 | 如果企业出现以下变更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比如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企业灭失;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等其他重大变更,这些在本办法中没有写明。 | 不采纳 | 第五条第三款已有名称、商标变化的相关规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若变更到外市,企业灭失则属于撤销杭州老字号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则属企业正常经营变化,无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