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
《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项目管理
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的项目。
按照城乡商贸流通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推进以标准化菜场为基础、具有复合功能的邻里中心建设;支持冷链设施设备新建与改造,提高冷链物流水平;支持商贸流通物流设施标准化、智慧化改造,加快标准托盘、周转筐等载具推广和循环使用,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的应用,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的项目。
聚焦消费终端网点、中央厨房、保供仓等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建设改造仓储配送中心;推进农产品流通能力建设,改造升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支持“平急两用”设施建设。已纳入2024年杭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试点的项目,按《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商务〔2024〕39号)文件执行,2025年(含)以后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的项目。
按照农村商贸流通项目支持范围,完善农村商贸流通网络,改造提升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资源下沉,推进以供应链下沉为特征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加强农产品供应链建设,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已纳入2024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的项目,按《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30号)文件执行,2025年(含)以后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加快培育流通骨干企业的项目。
按照流通骨干企业项目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功能重塑和业态更新;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流通骨干企业数字化供应链服务平台,提高品牌孵化、集采集配能力,赋能中小企业;鼓励流通骨干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项目。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项目支持范围,推动实施全市再生资源“123工程”,即:城区1000户设1个回收网点,农村2000户设1个回收网点,3个乡镇(街道)设1个分拣中心。加快形成“建成一整套覆盖全域的回收网络、创新一批具有杭州辨识度的回收模式、培育一批担当作为的市场主体、制定一套行业规范标准,切实提高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效率”的杭州模式。推动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划布局,支持规划新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政府同意的租赁期10年以上的分拣中心建设改造、用于再生资源分拣的硬件设施设备的新购置等。
二、支持标准
对列入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房屋场地租赁、生产运营和销售推广费等费用),结合项目绩效情况,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其中:数字化项目,或项目中涉及数字化建设的部分,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平台开发费、平台运维费、研发人员经费等,不计入实际投资额。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企业合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已纳入杭州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试点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的补助项目,对已获得补助的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组织各区、县(市)对政策周期内拟支持项目进行统一申报;各区、县(市)在前期摸底基础上,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企业向各区、县(市)商务局提交申报书,经各区、县(市)商务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初审后,共同行文将申报文件及材料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情况,适时优化调整拟支持项目清单。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建省市联合评审专家组,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重点审查申报企业资质、项目性质、建设内容、供应链完整性和预期绩效等,根据项目得分情况评定拟支持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正式确定为支持项目。
(三)项目跟踪。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必须确保项目真实有效,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季度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各区、县(市)商务局要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试点项目投资进度和建设进度;项目竣工后,督促企业及时上报验收资料,提请项目验收。
(四)项目审计。企业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提供相关绩效情况。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企业项目竣工报告、项目支出明细表、设施设备购置清单、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付款单据、企业自行组织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及验收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必要时,验收组可对试点项目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数字化投入等发票凭证原件进行核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实施主体资质、项目性质、财务状况、项目竣工运行情况,以及建设期内项目设施设备、信息化投资额中符合补助的投资额、补助资金金额等。
(五)项目监管。各区、县(市)商务局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项目绩效管理和验收,加强项目质量、标准执行和建设效率监管,保证项目审核真实、公正。市商务局建立监督机制,及时了解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四、资金管理
坚持“系统集成、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3年周期逐年进行绩效评估,分年度落实补助。
(一)项目资金申请。
1.在建项目: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综合考量企业信誉、项目进度和管理水平,加大资金拨付力度,及时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预拨申请。资金预拨率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50%,剩余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
2.竣工项目:当年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企业向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审计,如实填写验收表。对通过验收和审计的项目,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汇总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项目资金拨付。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分批拨付。
市商务局结合各区、县(市)上报资金预拨申请、项目计划投资额、建设进度等因素,提出各区、县(市)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建议,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预拨资金进行明确,后续资金待上级部门下达后再分配拨付。各区、县(市)根据市级部门确定的项目清单及验收审计结果予以执行使用和清算。
(三)项目资金清算。
市商务局牵头对已预拨资金的在建项目,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视评估结果可提出补助资金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文明确。对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可继续享受资金预拨;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对未实现绩效目标或存在资金使用问题的,视情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对已预拨资金的竣工项目,在完成验收和绩效评价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算。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市、区两级商务局、财政局应加强部门协同,统筹协调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中的规划、评审、监管等事项。二是健全监管制度。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动态跟踪监测,形成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加快资金拨付,及时上报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三是做好总结推广。市、区两级商务局应及时跟进试点项目建设情况,梳理提炼工作推进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应,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结束。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原《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杭商务〔2024〕172号)同步废止。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